徐振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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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7年后提出离婚

发布者:徐振西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682人看过


受长期以来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带孩子买菜做饭等等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我国一直被广泛低估甚至不被承认。

  所以今年初民法典施行、首次确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来,相关案件便多次得到报道,最后的赔偿金额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不同于此前多次登上热搜的“全职太太离婚获赔x万元”,今天我们要说到的案子主人公是岳阳平江县一位独自拉扯孩子的父亲。

  基本案情

  1996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18岁的李某,两人没多久便确立了恋人关系,两年后李某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在家人的催促下顺理成章地结了婚。

  2000年6月孩子小张出生,因为带孩子李某和婆婆丈夫时不时发生矛盾,孩子三岁时,又一次冲突爆发在这对小夫妻之间。

  不想再妥协的李某索性回了娘家,而张某对此没有做任何表示,双方亲属也都很恼怒,之后竟没再有往来,以至于李某这一离开就是十七年。

  一直到今年十一月,李某出面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结束这段婚姻,这时儿子小张已经由父亲张某和爷爷奶奶抚养成人。

  法庭按照惯例组织调解,了解到双方断联17年、张某也表示要离婚后,调解宣告失败,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法庭上,张某表示,离婚可以,但李某十七年没尽过抚养义务、他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准予离婚,补偿被告两万元

  近日,这起案件完成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离婚案件判离与否,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的原告李某在和丈夫张某分居17年后提出离婚;

  双方及家属十几年没有任何往来,双方也都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实没有修复的可能,足以认定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予以准许。

  但17年间原告未履行过抚养义务,丈夫李某独自养育儿子,承担了更多的抚养教育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养、赡养等担负更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之规定,

  被告提出要原告给予补偿的要求于法于理有据,鉴于原告李某辩称自身经济条件一般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无法与张某的诉求达成一致,法院综合双方经济状况,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情认定离家17年的李某给予被告张某经济补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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