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春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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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他人伤害,向他人索要相对较高的医药费,并采取胁迫的方式,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者:禹春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1167人看过



基本案情

丙某因和邻居发生纠纷,被对方打伤,住院花费5000余元,对方拒不赔偿,丙某叫人通过用水泥砖头堵门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在民警的协调下,对方一共赔偿12000元


讨论关键词

非法占有、民事纠纷


争议观点:

一、丙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丙某虽然先被他人殴打,造成损失,但后面通过堵门威胁的方式索要钱财,并且超过损失金额,其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二、丙某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方拒不支付医药费等损失,丙某的行为虽然过激,但最终由民警调解,获得12000元,比医药费损失相对较高,但仅以民事纠纷处理,不能以刑事犯罪处理。


律师辩点

丙某的行为不涉嫌敲诈勒索罪。

首先,丙某的索要钱财的行为,是对方对其实施殴打,造成伤害,并非无中生有。

其次,丙某最终获赔的金额和实际的损失相差不大,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丙某除应获得医药费外,还应获得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赔偿,上述费用的总和和实际索要的费用相差不大。

再次,丙某自始自终没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主观故意,丙某实施堵门行为,其目的在于对方应依法赔偿,但对方拒赔,丙某方采取上述行为,行为方式过激和稍有不当,但不能因此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最后,在邻里纠纷中,应以化解矛盾为主,不能肆意夸大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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