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
| 1 | 医疗费 | 按发票据实报销 | |
| 2 | 后续治疗费 | 待后续实际发生据实报销,或做司法鉴定确认 | |
| 3 | 误工费 | 本人伤前近6-12个月实际平均收入(需有工资银行流水和完税凭证证明)*误工期 | |
| 4 | 护理费 | 一般按116元每天*护理期计算 | |
| 5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80-120元*住院期 | |
| 6 | 营养费 | 30元每天*营养期 | |
| 7 | 就医交通费 | 按实际交通费票据计算,一般为300-500元 | |
| 8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根据实际情况,由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 | |
| 9 | 残疾赔偿金 | 十级:89426元;九级:89426*2;八级:89426*3,以此类推。 | |
| 10 | 死亡赔偿金 | 894260元。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44713元;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为223565元。 | |
| 11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27303.3元×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十级0.1,九级0.2,以此类推。死亡的按1计算) | |
| 12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由法院酌定,一般是10级5000元,9级10000元,以此类推。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不支持 | |
| 13 | 丧葬费 | 54954元 | |
| 注: 1、本表根据陕西省2024年统计年鉴(即2023年数据)制作。 2、未成年人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原则上没有误工费,但有证据证明确有经济收入的除外。 3、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或不作鉴定由法院根据病历、三期评定标准酌情确定。 4、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 、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7824元)”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58022元)”计算。 5、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 |||
刘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