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个案看抚养权的变更条件
本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一些当事人在与对方离婚时虽然约定了子女抚养权,但离婚后却实际将孩子长期交给一方抚养。长此以往,势必会发生一方希望变更抚养权的打算,进而发生争议。对于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支持呢?本离婚律师以刚刚结束的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为例说明一下。
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于五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时年3岁的儿子小明(化名)由男方抚养,刘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然而,由于男方日常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离婚后仅半年便与刘女士协商后将孩子暂时交给刘女士抚养一段时间,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虽然约定的是暂时抚养,但该状态一直持续至今。刘女士希望能彻底变更孩子抚养权归自己。对此,男方坚决反对。
接受了刘女士的委托后,本律师准备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如下事实:
1、双方离婚时间及离婚时对子女抚养的约定;
2、刘女士长期抚养孩子的证据;
3、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证据;
4、孩子对于愿意随母亲刘女士生活的意见;
5、男方经常出差,无暇照顾孩子的证据。
6、孩子随母亲去学校学习交通更近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