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行为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文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