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君律师

  • 执业资质:1320320**********

  • 执业机构:江苏精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发布者:李芳君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1603人看过

1、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免除其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3、加重对方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