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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尚未过户产权证,小心被“套路”

发布者:北京高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50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小美与小赵于2015年8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小赵将其名下位于周口市区一处房产卖与小美,同月,小美交付房款142万元(其中包括2万元居间服务费),小赵如约交付了房产,且公证委托小美办理产权过户,但小美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016年8月,小赵到房屋交易中心谎称其产权证丢失,申请办理了新的产权证书,导致小美手中的房产证无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小美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小赵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小赵在房屋和产权证书均已交付的情况下,重新以自己的名字再次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小赵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申请人小美办理诉争房产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评析


      小美与小赵于2015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本案中,小赵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小美全面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其向房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新的房产证书的行为,导致小美不能正常办理产权交易,构成违约。小赵以自己是房产权利人为由补办房产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卖方协助买方办理产权登记是合同规定的义务。小赵在明知原房产证在小美手中又办理新证,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提示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当下,周仲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卖方抑或买方,在交易房产的过程中,要时刻谨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也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防止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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