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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一说

发布者:北京高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395人看过

       自古以来一直流传着“父债子还”一说,那么在现今中国,到底还有没有父债子还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儿子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呢?

       一、父债子可以不还。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通常的父母,只要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及行为的后果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以本人为主体承担责任。说的直白一点,就是父债子可以不还。

       二、父债子要还的情况。

       但父债子不还并非绝对,当出现特定情况的时候,债权人仍可以对子女主张权利。

1、子女自愿代为偿还,这种情况不值一说。

2、子女通过继承取得父母的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父母借钱,子女担保。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很多人不明就里就在借条、欠条、合同上签字了,殊不知签字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父母将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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