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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可以再结婚吗

发布者:北京高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432人看过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2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2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所以,目前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若男女双方在199421日以前一夫妻名义同居的就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21日之后同居的不算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若是前一种情况,没有结束事实婚姻状态就再婚,就构成重婚;若是后一种情况,再婚合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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