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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转移财产——自食恶果

发布者:北京高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45人看过

    【案情摘要】程明与赵琳系再婚,程明与赵琳婚后,二人所在单位进行福利分房,分配到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一套。二人分居期间,程明将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低于售卖当年市场价变更到与前妻生育的程小文名下。

 

审理级别:一审

案件代理:高连宇律师代理赵琳(原告)

案件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婚内转移,夫妻名下共同财产。

 

案件事实  

程明与赵琳于1999年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程小文系程明与前妻之子。程明与赵琳结婚后,二人所在单位进行福利分房,分配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一套,该房屋分配后登记在程明名下。

2011年,程明与程小文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程明将房屋出卖给程小文,房屋成交价值24.5万元。同年登记至程小文名下。程明称,程小文于2013年分两笔将购房款以现金支付给自己。

2017年,赵琳以离婚纠纷将程明诉至本院。庭审中,发现程明早已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转移到程小文名下。

 

       

                    恶意串通,终食恶果!

 

  法院判决

 

、确认程明与程小文2011年就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程小文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登记至程明名下。

 

       

  律师解析

代理赵琳离婚案件,发现本案所述的事实,涉案房屋系赵琳与程明婚后取得,赵琳基于与程明的婚姻关系,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关权益。程明系赵琳再婚丈夫,程小文系赵琳继子,二人明知赵琳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权益。程明与程小文订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登记至程小文名下,存在串通的故意,且客观损害了赵琳的权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程明与程小文订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办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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