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程明与赵琳系再婚,程明与赵琳婚后,二人所在单位进行福利分房,分配到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一套。二人分居期间,程明将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低于售卖当年市场价变更到与前妻生育的程小文名下。
审理级别:一审
案件代理:高连宇律师代理赵琳(原告)
案件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婚内转移,夫妻名下共同财产。
案件事实
程明与赵琳于1999年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程小文系程明与前妻之子。程明与赵琳结婚后,二人所在单位进行福利分房,分配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一套,该房屋分配后登记在程明名下。
2011年,程明与程小文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程明将房屋出卖给程小文,房屋成交价值24.5万元。同年登记至程小文名下。程明称,程小文于2013年分两笔将购房款以现金支付给自己。
2017年,赵琳以离婚纠纷将程明诉至本院。庭审中,发现程明早已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转移到程小文名下。
恶意串通,终食恶果!
法院判决
一 、确认程明与程小文2011年就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 、程小文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登记至程明名下。
律师解析
代理赵琳离婚案件,发现本案所述的事实,涉案房屋系赵琳与程明婚后取得,赵琳基于与程明的婚姻关系,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关权益。程明系赵琳再婚丈夫,程小文系赵琳继子,二人明知赵琳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权益。程明与程小文订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登记至程小文名下,存在串通的故意,且客观损害了赵琳的权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程明与程小文订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办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