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申请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叶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中路xxx号某某园xx-x-xxx室房产一套(石房权证西字第**),保全价值300万元。申请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以其自有财产做为担保(担保金额以3000000元为限)。2019年3月5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的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将保全材料补全提交本院。
经审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北xx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河北xx担保有限公司、洪某某、叶某某、叶某某2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石裁字[2018]第xxx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叶某某名下位于桥西区某某中路xxx号某某园xx-x-xxx的房产(石房房权证西字第**)保全价值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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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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