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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有效辩点一览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69人看过

民族资产解冻类案件是过去一点时间以来列入严打范围的案件类型之一。一个个低劣到不能再低劣的骗局,竟然能够迅速在全国吸引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会员缴纳会员费、报单费,这到底是怎么做到的呢?

这种骗局主要针对中老年群体实施,借助其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甄别能力差的特点,瞅准这部分人群大多儿女均已成家,在社交层面有心理需求,利用其对党和国家的朴素热爱,对其进行洗脑,骗取这部分中老年人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发展“会员”,并对较为活跃者冠以各种“名义职务”(典型如军长、师长、团长等),以“专项扶贫基金”、“巨额海外民族资产解冻”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对于这类犯罪的始作俑者,罪大恶极自不必说,枪毙都不为过,但今天想重点谈谈这部分被蒙蔽的中老年人辩护问题。


一、切割两套组织架构


该类犯罪中,存在两套组织架构,各类“军团”、“基金会”架构在明,核心犯罪集团架构在暗。

这种类型犯罪的基本模式是通过虚构各类“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以资产解冻启动资金,转账费用等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行骗,吸收会员,收取报单费用。为配合行骗,加强项目迷惑性,往往利用一些不明真相的中老年人,冠以各种颇具噱头的职务。这就是在明的各类“军团”、“基金会”架构。

另一套架构则是在暗的,核心犯罪集团架构。这种犯罪模式的核心点有二,一是人,二是钱。具体而言,就是组织被害人报单,并逐级汇总并上交报单款项。具体到案件中,就是各级报单员、财务人员以及部分知晓内情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大多数案件中,这些核心人员还会另有交流平台,用以统计会员人数,转移报单款等行为。

对于相当一部分仅仅因为在名义架构中具备较高头衔“虚职”而身陷囹圄的中老年人,在辩护过程中,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切割两套架构,将其从核心犯罪集团架构中剥离出来,从而帮助办案机关准确评估其对核心犯罪行为的贡献力。

如果工作职责仅仅为转发相关链接,一不参与发展会员,二不阻止进行报单,三不经手财务,则这类人员不在核心犯罪集团成员之列,对核心犯罪行为也无明显贡献力,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法律适用


对该类中老年人员,以“诈骗既遂”论,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也有待商榷。

其一,该类人员在案件中并无任何获利,客观上也不可能获利。他们既没有从犯罪集团中领取工资,也没有机会和能力接触报单款进行截流。

其二,该类人员在主观上亦无直接非法占有报单人员财产的犯罪故意。对一个行为进行刑法学评价,需要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层面进行。对于该类人员,其参与该事的主观目的,是基于一种“以小博大”的侥幸心理,赌徒心态。其所图的是万一资产解冻项目是真实的,就可以较小的代价,获得超额的回报。而该类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对象,无疑是众多被害人的报单款,对于这个明确的犯罪对象,该类人员没有任何犯罪故意。

其三,该类案件的行骗手法简单粗暴,可以说是“直钩钓鱼”,众多报单人员亦难堪称系“基于错误认识”而参与项目交付财产。“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是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而这可能恰恰是该类案件所欠缺的。该类案件的被害人,之所以参加报单,可能会基于多种考虑,有的是出于“以小博大”的赌博心理,有的是基于社交层面心理需求(尤其向其授予各种“职务”,能够极大地满足中老年人社交层面心理需求),无论如何,这些报单人“真正被这个骗术给彻底欺骗了”可能是其中概率最低的一个。这也是为什么该类案件往往极度被害人陈述这一诈骗罪证据链上必不可少证据的原因。

综合以上三点,在对该类人员的法律评价上,适用“诈骗未遂”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无理论障碍,也更能做到罪刑适应,即便碍于某些说不得的原因,难以落实到纸面上,在进行量刑协商时,也无疑是具有说服力的。

三、主观恶性


参与该类案件的中老年人,大多数文化水平有限,在移动互联网大潮冲击下,其甄别能力已经无法应对纷华错乱的网络世界。其参与该类组织,也多数系受蒙蔽所致,其出发点往往基于“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出于“希望人们都过上好日子”的朴素思想,其主观恶性不强,甚至谈不上什么主观恶性。

四、动用刑罚进行个别规制的必要性


该类中老年人,因沉迷所谓“民族资产解冻大业”,家人屡劝不听,多已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亲情友情几乎毁于一旦。

譬如笔者经办的某起民族资产解冻案件,老人因突发脑中风,生命垂危,其家人竟表示“不要这个爹了”,拒绝将其接送医院救治,最后警方以“再不接人就以遗弃罪论”,才逼迫其家人将老人接走。

对于这类中老年人,其在社会关系及伦理道德层面,已经受到了充分的惩罚,对其动用刑罚进行个别规制的必要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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