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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内出轨是否能够“净身出户”?

作者:表明浩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0次举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浅析: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有且仅有四种情形,分别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除以上四种情形之外,并无其他情形,且同居的情形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不包括“出轨”行为,故未出轨一方不可请求损害赔偿。

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致使所谓的“净身出户”的行为有且仅有一种:即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亦不包括“出轨行为”,故未出轨一方不可要求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综上所述:婚内“出轨”并无需要“净身出户”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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