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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发布者:冯琴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374人看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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