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夏日傍晚,杜×下班骑乘电动车从王×门前经过时,将躺在自家门前乘凉的王×右腿和头部压伤。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杜×赔偿相关费用,但杜×坚决否认骑车压伤王×。
办案思路
王×所躺的地方为杜×每日下班必须经过的道路,且杜×每日下班时间固定,恰为事发地时间;事发后,在杜×所乘电动车的车轮上发现了王×衣服的碎片;同时,杜×在事发后还携带鸡蛋等物品看望了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事发现场没有摄像头,双方也没有报警,但根据王×提供的证据和双方陈述的情况,可以认定杜×骑乘电动车压伤王×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应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在当事人要求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需要注意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只是适用于普通类型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当事人也必须提供足够充分的根据予以初步证明,从而达到使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