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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不提供己方违约证据,却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8次举报

案情简介

原告系河北省邯郸某公立医院,与被告珠海某上市公司合作医疗项目(委托人)。双方于2016年12月签订了《项目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负责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其他地方为原告找来医疗设备,被告安排专家为原告提供技术帮助,使得原告可以正常使用设备盈利,盈利的一部分比例用来支付设备租金,不足时被告垫付租金,还需要用一部分盈利支付被告的专家团队,盈利数据及相关费用每月一付。双方对此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时间及支付账户。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时履行,但直到2018年1月开始,在原告正常盈利的前提下,便擅自不再向被告支付费用,但被告的专家团队还在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也一直履行垫款义务,但后来在长期收不到服务费用后,被告为了及时止损,便不再继续垫款,也撤走了专家团队。原告一看被告撤人撤资便急了,一纸诉状于2019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垫付租金230万元。

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案件后详细分析了一下双方的履约行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自2016年签订《服务协议》以来,被告一直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垫付租金,也及时派驻专家团队至原告处提供服务,垫款一直到2018年6月才中止,专家也于2018年8月才陆续撤离,但原告自2018年1月便不再履行己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明显违约在先。

开庭时对方律师主张自2018年1月开始便没有盈利的,但律师从被告处了解到原告一直有盈利,且作为公立医院都会有HIS系统来记录医院的所有项目盈利及支持情况,且该系统数据非重大情况禁止擅自修改。被告向律师提供了系统数据截图。奈何数据都在原告处,被告无法提供原件,原告就抓住这个点矢口否认盈利的事实。后律师直接搬出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庭后也积极跟法官沟通,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诉求。成功为委托人减损2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以原告虽然否认了被告提供的盈利数据,但并未提交反驳证据,且上述数据在原告处,原告有能力提供而未提供,理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告要求支付230万元租金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觉得反正证据在我手里,我不提供,你拿我也没有办法,但实际上法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要另一方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主要证据在你手里,法院要求你提供你还拒不提供,此时那就是别人说了算了,你就需要承担因为拒不提供证据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逃避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遇到问题及时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积极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将己方损失降低到最小,而不是简单的“拒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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