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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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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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例分享

发布者:王希武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2146人看过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恋爱关系,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在各大自媒体平台共同运营某知名账号,在各大平台累拥有数百万粉丝,具有一定知名度。后双方于2018年底分手,在分手后,被告于“今日头条”等各大平台大量散播关于原告的不实谣言及个人隐私,导致原告招致不明真相的众多粉丝谩骂侮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给原告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办案过程

1、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认真的分析了该案案情,由于被告是在各大自媒体平台发布的关于原告的不实谣言以及个人隐私,如果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及时删除了侵犯原告隐私权及名誉权的信息,将会面临缺少关键证据进而案件不能胜诉的后果。因此本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原告做了如下工作:(1)在各大自媒体平台及时截屏被告发布的侵权信息、照片以及网友评论作为证据;(2)由于当事人是周六委托,担心被告反应过来会及时删除文章、照片,因此及时联系公证处周日加班做证据公证。

2、做完证据的取证以及公证后,本律师认真梳理本案案情以及证据材料,第一时间起草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准备立案,在起诉状中我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关侵权信息,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用等。

3、由于本案被告户口所在地不在南京,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南京,因此原告担心不能在南京立案会增加律师费用及交通费用,本律师认为本案可在南京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案可在侵权行为地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原告户口所在地。本律师去法院立案时,一开始立案庭法官以被告户口不在南京为由拒绝立案,本律师拿出法条再三向立案庭法官指出本案侵权结果所在地即南京有权管辖应受理该案,立案庭法官后与立案庭庭长电话沟通后受理该案。

4、由于本案庭前准备充分,做了大量工作,遂在开庭时与对方达成调解,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信息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公证费用等。

三、办案心得

1、在被对方侵犯了隐私权及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情况下,应保持冷静,不要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去报复对方,也不要因为害怕对方或者怕事情闹大对自己名誉有损而不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记要勇敢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切记在第一时间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及时去当地公证处做证据公证。

3、人身权益被侵犯时,如果担心自己不懂法律处理不好,可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有二:(1)律师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专业的事应交由专业的人处理;(2)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律师费可要求由对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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