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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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法院管辖怎么判断?

发布者:刘艳桃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38人看过

问:您好,律师!请问离婚起诉法院管辖怎么判断?

答: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一般来说为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为经常居住地法院。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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