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份左右,原告徐某与被告倪某口头约定一起合伙共同承包北京****家居装修集团的一个别墅装修项目,为客户王某某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款分成比例为对半分。该项目的施工地址在北京市昌平区XX号,期间原告分多笔共计借给被告6100元现金作为材料和工人工资垫资款。在2016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证人吴某、蒋某、胡某在场的情况下对该装修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全部完成,经现场初步验收合格,核对施工数量,业主承认的工程款为25万元和水电款20万元。被告单方从业主王某处未事先告知原告就已经拿到了该项目装修款38万元(其中包括18万元工程款和20万水电款)。
而为该装修项目原、被告双方已经对外支付了工人工资和材料、水电款共计303700元,尚剩余76300元(380000元-303700元)在倪某某手中,因此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425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无故推脱,至今未付,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欠原告工程款?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伙承包关系?
三、【律师分析】
委托人徐某找到律师,当时完全没有头绪一团雾水,手头的证据材料非常零散不成体系,尤其是没有书面协议等关键证据。我接手后指导当事人先捋清法律关系这是一起有关工程方面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然后协助当事人整理手头的证据材料帮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整理出清晰的工程明细清单、工程增项明细、工程量对账明细、结算单、工人工费发入确认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干活的照片、录音以及及时帮申请吴某、胡某等人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补强了结算单的证据效力且弥补了委托人没有合伙协议只有口头约定的局限性),最终该案诉求得到了法官的全部认可和支持。
四、【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某支付原告徐某工程款44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被告倪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五、【律师几点风险提示】
1、合作承包工程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对合作条件进行具体约定,口头协议虽然有效容易滋生争议和纠纷;
2、提供劳务或工程承包过程中工程明细清单、工程增项明细(如有)、工程量对账明细、结算单等工程关键证据一定要双方签字或盖章;
3、工程结算为防止对方赖账,可以邀请两个或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作证;
4、工程款支付尽量避免现金支付,可以采取转账支付留下相关凭证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