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开门见山
以物抵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第二种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属于诺成合同,但如果实际交付,则是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属于实践合同。
》第一种的以物抵债,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分为两种。
1、第一种可谓担保型买卖合同,又称后让与担保,此时应避免流担保。也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为担保这个债务的履行,你用房屋作为担保,担保期限届满时能够偿还这个债务,但此时不办理抵押手续,也不办理过户手续,而是签订买卖合同。由于禁止流担保,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履行买卖合同,而只能请求拍卖变卖房屋,或协商折价,以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用来偿还债务,此时没有优先受偿权哦,注意~后让与担保属于合同领域,不属于物权领域。
2、另一种叫让与担保~不是后让与担保哦。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行为模式相同,唯一区别在于让与担保的担保物已发生所有权变动,形式上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让与担保属于准物权领域,虽不是物权编明确规定的物权,但有比抵押权或质权更强的公示公信力,因此具有担保功能,有优先受偿权,注意~要避免流担保,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履行买卖合同。
》第二种的以物抵债,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尚未交付物,属于诺成合同,如没有无效情形,也不属于通谋虚伪,则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如诉讼,法院会审查效力,故判决,而一般不出具调解书)。此时如果以物抵债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旧债消灭,则新债旧债并存,债务人可以选择其一履行,履行完新债则旧债消灭(代物清偿,实践合同),履行完旧债则新债消灭,债权人只能要求履行新债,但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新债,因旧债没有消灭,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新债或旧债,此时选择权在于债权人。
陈律师提醒: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
选择以物抵债的,应在协议里明确旧债是否消灭。
如果旧债新债并存,最初选择权在债务人,但债务人一定要注意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履行新债的时间,如果错过了,则选择权在债权人这一边了。
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对于债权人,不动产就办理过户,动产就交付,产生公示公信力,虽禁止流担保,但有优先受偿权,地位高于普通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