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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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还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作者:陈思思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2次举报
夫债妻还是否合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丈夫一方所欠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且妻子一方有证据证明的,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不能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要求妻子共同偿还。
2、若该债务虽系丈夫所欠,但由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离婚当事人之间、离婚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归属、数额等无争议的,离婚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分担。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分担经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人民法院可按协议内容判决离婚当事人分担,或者在离婚调解书中对协议债务分担予以确认。
2、双方没有协议,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一般平等分配;
3、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4、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5、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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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朕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综合、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