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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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你知道什么叫砍头息吗?砍头息的法律后果怎么样?

作者:陈思思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34次举报


【概念】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

在扣除利息后,出借人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本金数额即为扣除利息后的金额,而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或者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却载明借款本金为扣除利息前的本金数额。但从法律上,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真的就是欠条上或者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本金数额吗?

【这里分为几种情况】

第一种,典型的砍头息情形。在交付借款本金时,出借人就直接按照扣除利息后的本金数额交付给借款人,此时,不论欠条或者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本金数额多少,此时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应按实际交付的本金数额予以确认,据此,以该本金数额为基数,以约定的利率标准(当然利率标准不能超出法律保护的上限),确定利息的数额。并按约定的日期还本付息。此为典型的砍头息,法律上要求按实际交付的本金数额确定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第二种,非典型的砍头息情形。如果欠条或借款合同载明具体的付息日,则在利息支付时间还没到的情况下,将未到期借款的利息一并计算在下一笔借款中作为借款本金,从法律上,该笔借款本金的认定不应将未到期的利息计算在内,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但笔者认为,在利息的支付时间届满之日,就应将已到期的利息计算在内,按该本息金额之和作为本金数额,计算之后的利息。

第三种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并非系砍头息。民法典以及民间借贷规定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约定的情形。

而在欠条或借款合同中载明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一次性收取,或者在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情形之下,借款人在借期内先支付利息时,则本金的认定是否应该扣除该收取的利息?笔者认为,只要借款本金已经放款,并约定的利息支付时间非本金放款当日,因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则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属于砍头息情形。另外,在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情形之下,借款人在借期内先支付利息时,系借款人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属于砍头息情形。

【建议】

1、对于出借人来说,法院如果查明砍头息事实,会导致本金以及利息的减少。对于借款人来说,要向法院陈述砍头息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毕竟如果出借人否认该事实并且陈述合理或者有相关的证据支持,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借款人,如果举证不能,则由借款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借贷前应仔细询问清楚,或者仔细审查相关合同条款,分辨是否有预先扣除利息行为,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出借人是否存在以各种“莫须有”的服务费、查询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为名义收取费用,如果该费用实际并非产生,则该费用在借贷中实际系利息,在此情况下,出借人收取该费用,实际属于预先扣除部分借款本金的行为,应按实际出借的款项认定为借款本金,并据此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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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朕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综合、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