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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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作者:丁海龙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46次举报
2022-11-16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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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龙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98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1320420********98 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