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情锋律师

  • 执业资质:1431120**********

  • 执业机构:湖南湘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中常见误区8—夫要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用还

发布者:邓情锋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481人看过


婚姻中常见误区8—

夫要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用还

 

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

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而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

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