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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农拽倒偷瓜贼反而要赔300元事件暴露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缺失

发布者:赵佳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4日|分类:行政复议 |430人看过

7月29日,河南淇县瓜农庞某的西瓜地,被骑电动车的一对母女偷了八、九个西瓜。瓜农追赶拉拽中,致一女子膝盖擦伤。民警出面协调却是让瓜农赔偿偷瓜贼300元。



此事一经曝光,网友炸开了锅。


“偷我东西,我还不能追了是吗?就得随便他偷是吗?”


“偷了东西,失主追赶小偷,三人同时摔倒,就因为小偷摔伤了,失主还得赔偿小偷的医药费?”


“典型的怕惹事,和稀泥。”


“既然这样,我能去民警家里偷东西吗?民警追我时,我摔倒了,民警还得赔我钱的那种。”



真是荒唐!


小偷母女偷八、九个西瓜,毫无疑问,这个是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是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3000元之间,就符合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成立盗窃罪。


本案中被盗窃的是八、九个西瓜,民警认为只价值二十多元,不符合盗窃罪。


八九个普通大小的西瓜,在笔者所在的城市,差不多要一百多,民警认为价值二十多元,也不知道是不是只有巴掌大的瓜。


瓜的大小无关紧要,暂且不论,就按正常大小,也不会达到1000元,不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但不构成犯罪,不等于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西瓜价值不高,但偷西瓜也是违法的,民警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者拘留加上罚款的处罚。


但看看我们的民警是如何做的呢。


依据《警情通报》,最初办案民警,认为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小偷母女进行了教育。同时,考虑到小偷母女摔倒时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由失主对小偷母女赔偿300元。




对小偷不仅不处罚,还要求失主对小偷进行赔偿?这一番操作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我国一直推行依法治国,但是真的到基层去看,有几个执法单位能做到这一点的?


一个是因为执法人员并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律学习,本身就缺乏法律意识。


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则是,为了政绩、为了避免惹事、为了减轻工作负担等等,出于种种原因,而采用了和稀泥的执法手段。



笔者认识的一位阿姨,在十八线城市有一家经营食品的小店面。一次,店里来了一位大爷,吃完了只愿意付一半的价钱。


阿姨不同意,大爷就暴跳如雷,加以辱骂,并用桌子上的一次性筷子和筷笼去砸阿姨。阿姨躲过去了,也抓起一把筷子,扔回去,可大爷没躲过去,额头上被划伤了。


报警以后,警察的处理方式是:一边把大爷送医院检查,安抚大爷的情绪,一边转头对阿姨施压,说是经检查大爷头部的伤势严重,要求阿姨赔偿大爷3000元医疗费,不然就以打架斗殴为由把阿姨拘留。


阿姨认为自己没问题,最初不同意赔钱。警察就屡屡威胁阿姨,还影响食品店的营业。阿姨最终只得同意赔钱。


那个大爷泼皮无赖,村里人都知道,辖区警察也有所耳闻。为了避免大爷闹事,避免自己被大爷缠上,所以警察就滥用了手中的权利,做出了不公正的处理。



本次偷瓜贼案件中,因为网友的关注,因为舆论压力,才有了二次处理。警方再次对小偷进行批评教育,小偷母女退还之前赔偿的300元。


若是没有舆论的关注,恐怕失主庞某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了。


世风日下,人人自危。


如果我们身边的基层执法人员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当我们遇到别人对我们实施不法侵害,那可真是求助无门。


在此,我想说:


基层执法人员应加强法律的学习。


据笔者了解,很多基层单位的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屈指可数,甚至有的单位是一个都没有。


执法人员既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又非法学专业出身,没接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律学习,所以基层单位的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你可以想象。


作为执法人员,连你要执行的法你都不了解,这不是太讽刺了吗


因此,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必须加以重视。


同时,执法人员也应注意自己的执法方式。


主持调解当然没问题,法律也完全允许,但是调解不该被滥用。调解的两大原则,是必须合法,以及必须双方自愿。


如果执法人员为了早点结案,就威逼利诱,盲目促成调解,也未必了立法的本意,更违背了你作为执法人员的责任。


如果觉得我说的有点道理的话,请帮我转发吧。我们一同呼吁,希望引起基层执法单位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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