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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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买汽车?你没有看错

发布者:赵佳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231人看过

7月9日,河北秦皇岛一退休大爷拿着13元到某品牌4S店买车。原来4S店打广告时,把“12.98万元”误写成了“12.98元”。大爷当场拿出13元,说不用找了。真是霸气侧漏!



虽然广告上的价格写错了,但具备常识的人,都会知道不可能以这样的价格购买到一辆车子。


单就买卖车辆事情本身,我们法律人是这么看的。



首先,广告不等同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通俗地说,


何谓要约,就好像是表白,其实心里对对方都是有意的,只要表白对象点个头,两个人就在一起了。


而要约邀请,就好像是,一方向无数人散发出信号“我是单身,快来撩我啊“,当你向他表白,他十分感动却拒绝了你。


从视频中来看,该汽车广告的性质应为要约邀请。其实就是希望广大消费者来4s店买车。只是一个希望,并不具备合同效力


换言之,这个广告上的价格不等于最终合同成立的价格。



其次,买卖合同,也是要双方达成合意,才能成立的。一方愿意,一方不愿意,买卖也成不了。


你也不能强迫别人非得卖给你。哪有牛不饮水强按头的道理?强扭的瓜也不甜啊。



最后,就算最后真的以13元的价格签订了合同,因为一辆车子的成本远不止13元,这合同也明显是显失公平的。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商家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至于,是否是4S店刻意以虚假广告来吸引消费者。


视频中大爷也提到了《广告法》。其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商家的广告中金额写错,确实对人有一定的误导,但从视频中来看,应是人员工作疏忽,而非故意以虚假广告,故意压低价格挤压同行,来进行不正当竞争;且,具备常识的人,也知道不可能以12.98元的价格买到一辆车子。



但是,今天中午网上出现了一份4S店的公告。


大意是: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广告金额有误,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罚款。同时,同意以12.98元的价格将店内广告中同款车辆的现车出售给消费者。



很奇怪的是,公告又没写明店里有几辆现车。并且这用词及口吻,又不太像4S店的官方口吻。


如果该事件是商家的故意炒作,上面的话就当我没说。告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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