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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辞退还被单位索赔13万:职场女性必须掌握的五大法则

发布者:赵佳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314人看过

山东青岛平度市的李女士在当地一公司工作接近五年后,孕期内辞退,并被该公司索赔13万元。


李女士自2013年11月入职青岛麒麟电子公司。2018年8月,李女士怀孕后,向单位提出不加班申请,遭到单位拒绝。并在单位的要求下,李女士被迫签订了自愿加班协议。



2018年9月10日,单位通知李女士调岗,将她从质检岗位调到接触化工胶的车间贴膜作业,李女士顾虑到腹中孩子,不同意调岗。


2018年9月18日,李女士照常到单位上班,却被单位保安拦住,不让进厂。李女士当即报警。


而后,9月28日单位向李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李女士从2018年9月19日起,未按该公司规定办理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离岗。公司决定从2018年9月28日起与你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并且因为李女士无故怠工、矿工,给单位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核算数额为131652元,限李女士,于2018年10月11日前到单位确认并赔付,否则会追究李女士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8日,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称,单位单方作出解除与李女士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而后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2019年3月5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称,青岛麒麟电子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并未找到此案的判决书,具体判决书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以及如何得出上述结论的,无从得知。


但是根据图片中的信息,李女士在单位是得有多么不可或缺。就因为一个普通女工,八九天未到岗,单位损失了13万?!


这数额的水分可不小呢。



借此机会,来谈一谈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也做出了规定


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若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若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若在哺乳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二、期女职工体检需尽量去三甲医院,三甲医院能够出具更完善、更正规的证明材料。若单位说你旷工,如果有医院的病休证明和病例,可以作为产前检查的证据。


这是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就不算旷工。


 三、孕期女职工在请假时,尽量走正规人事流程,以文字、书面的方式与企业进行沟通。避免口头请了假,后续单位翻脸不认,说你旷工。



四、女职工在孕产哺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只是在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情形下不可以解除,除此之外,如果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刑事责任、员工辞职都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笼统地认为孕产哺三期内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


五、孕期女职工如果遭到违法解聘,或者单位安排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岗位给你,应尽快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工会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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