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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狗”砸伤人,法院判决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10日 | 发布者:刘军锋 | 点击:197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近日,2018年法考结果公布,小编在这里祝贺各位通过法考的同行们。众所周知,法考题目一直是以“狗血离奇”著称,像什么“a在下雨天打电话给b导致b遭雷劈”、“甲诅咒乙被车撞死结果乙真的被车撞死”等。那么在今年法考当中,有这


近日,2018年法考结果公布,小编在这里祝贺各位通过法考的同行们。

众所周知,法考题目一直是以“狗血离奇”著称,像什么“a在下雨天打电话给b导致b遭雷劈”、“甲诅咒乙被车撞死结果乙真的被车撞死”等。那么在今年法考当中,有这么一道的题目:

小赵带着小钱家的狗到小孙家做客参加聚会,小赵想把狗放在阳台上,小孙提醒说狗在阳台上容易掉下去砸到其他人。结果狗果然掉下去,还砸伤了同样前来参加小孙家聚会的小李。此时试问:赵、钱、孙谁该负责?

考生在看到这道题目后可谓是“疯狂吐槽”,说好的法考要贴近生活呢?

然而,经考生们了解之后,发现这件事居然是真的!事情发生在2018年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栋厂房下,一名路过的张姓女子被从天而降的一只狗砸伤。据悉张女士目前伤势严重,可能面临高位截瘫。

随后,张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发布公告,请求群众提供案件审理相关信息。



本案目前尚未公布审判结果

那么案件结果究竟会怎么样呢

狗的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来听听小编怎么说


律师近日接受广州电视台《G4出动》栏目组采访,针对本事件发表了意见。律师认为,张女士主张他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分两种情况:

1. 如果张女士明确知道该狗的主人(管理者)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或者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狗的主人(管理者)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2. 如果张女士不清楚狗的主人(管理者)是谁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可能存在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物件损害责任”,要求可能存在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相应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享

此前,在重庆万州也发生过一起“高空坠狗”事件。2008年,一名冉氏老奶奶到万州新城路菜市场卖咸菜,三峡中心医院职工宿舍9栋1单元的楼上突然掉下一只狗,将年迈的冉婆婆砸昏在地。

随后冉婆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了三峡中心医院该职工宿舍的24家住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冉老太被大黄狗所伤,但无法找到狗主人是谁,所以没有办法找肇事狗主人赔偿医疗费。故判决冉婆婆败诉。

冉婆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表面看来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但实质上却是高空坠物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6家住户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自家狗所伤,连带赔偿冉老太6700元的医疗等费用。

在这里也提醒各位高层住户,一定要妥善看管好自己的物件,避免高空坠物,引发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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