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运输公司员工梁某乘坐单位司机驾驶的客车肇事致残,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运输公司依工伤支付清单补偿了梁某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梁某又主张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
争议焦点:1、侵权赔偿与工伤能否兼得? 2、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裁判要点】
1、可以兼得。梁某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请求运输公司赔偿的权利,将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互竞合,实行差额互补。
2、差额互补。因梁某住院期间运输公司已向其发放工资,故梁某诉请误工费不予支持。梁某残疾补助金扣除已从运输公司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差额应予支持。梁某诉请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补偿竞合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而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受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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