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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许诺赠与情侣房产,房产未过户分手后有权获得房产

2020年04月14日 | 发布者:刘军锋 | 点击:14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恋爱期间许诺赠与情侣房产,房产未过户分手后有权获得房产作者:刘军锋律师一、基本案情2012年情人节,63岁的王某某与76岁的石某某相识相爱,于月底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石某某购买了成都一处二手...

律师观点分析

恋爱期间许诺赠与情侣房产,房产未过户分手后有权获得房产

作者:刘军锋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情人节,63岁的王某某与76岁的石某某相识相爱,于月底确立恋爱

关系。2012年3月,石某某购买了成都一处二手房,拟登记在自己和王某

某名下,然王某某念及儿子赵某某名下还无房产,遂说动了石某某将房子

最终办理登记至石某某和赵某某名下。2012年6月,石某某亲书了一份《承

诺书》,写到:“本人和王某某从相识、相交到相爱已三个多月,双方感觉

可以和睦相处,共同余生,鉴于王某某在成都无房产,为解除其后顾之忧,

在和睦相处为五年之后,本人愿意将位于金牛区长青路X号所有的产权(和

赵某某共有,本人占50%)过户给王某某所有。”2017年3月,石某某因家

中有事不能同往办理过户登记,便将办理过户登记的全部材料交给了王某某

去办理过户登记,石某某占有的50%份额转移登记至了赵某某名下,即房屋

单独登记在赵某某一人名下。2018年6月,石某某向王某某宣布自己已决定

分手,并离开共同租住的居所一去不回。

2018年6月,石某某起诉赵某某,请求确认自己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并要

求将赵某某配合石某某办理恢复登记成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的过户手续。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王某某劝说石某某和好如初、撤诉无果后,十分悲伤沮丧,找到了本律师,

并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本律师多次见面听取王某某的事情经过陈述,确定

了《承诺书》系道德义务性质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王某某作为有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请求确认讼争房屋的50%产权归王某某所有的代理方案

,据此收集、组织王某某与石某某和睦相处的大量证据材料,向有关证人取

证制作询问笔录。本案开庭刚宣读完参加诉讼申请书后,主审法官就开示了

自己的法律观点,向原告建议撤诉打行政诉讼官司,不然就只能判将房屋50

%产权确认给王某某所有,原告见不利自己,遂当庭申请了撤诉,鉴于原告

撤诉,王某某不愿意继续告下去,也当庭申请了撤诉。撤诉后,经本律师参

与,王某某、赵某某与石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赵某某保住了房屋。

三、刘军锋律师评析

《承诺书》是赠与合同吗?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单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

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据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本案中,

《承诺书》是石某某书写签署的,并没有王某某在上面签字或者捺印,从名

称和形式上,更像是石某某的单方允诺,如果《承诺书》被认定为单方允诺

行为,只有石某某的赠与意思表示,显然赠与合同不成立。合同经要约和承

诺成立,承诺一般是口头、书面形式,但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本案中,

虽然王某某没有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但王某某已经履行《承诺书》中

和睦相处义务和五年到期后要求并去办理过户登记等,这些行为足以表明王

某某具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承诺书》成立赠与合同。

四、刘军锋律师建议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

移之前享有随时撤销赠与的权利,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所以,接受他人赠与,不能

立即办理财产转移的,建议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

2、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事项,不要把这种该写成双方协议的,随意由单

方出具字条,建议最好写成规范的协议由双方落款签署。

作者:刘军锋律师


(本文案例系刘军锋律师代理的成功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

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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