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付款记录及收条都没有,30年后起诉卖方过户顺利拿证
一、基本案情
1990年,张某某1与何某某、张某某2夫妇协商达成一致:何某某、张某某2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案涉房屋以总价7万元(含家具及装修)出售转让于张某某1,张某某1先向何某某、张某某2支付购房款6.2万元,余款待产权过户给张某某后付清。1990年5月,张某某1向何某某、张某某2付清了购房款6.2万元,何某某、张某某2搬离案涉房屋并交房于张某某1,一直至今由张某某1及家人占有居住使用。张某某2于1997年取得案涉房屋权属证书,案涉房屋产权至今仍登记在张某某2名下。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张某某1找到刘军锋律师,向本律师寻求帮助,委托本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围绕买卖合意事实、付款事实、占有事实、何某某与张某某2离婚相关事实收集和组织了证据材料,并申请了证人出庭。本案庭审中,何某某、张某某2抗辩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事实,在我方的举证证据下,又抗辩未收到张某某1支付的房款,但幸好有证人证言和书证备注了付款情况。当日庭审结束后,双方均愿意调解,在法院及本律师的参与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领取了调解书后不久共同前往登记机构将案涉房屋登记至了张某某1名下。
三、刘军锋律师评析
买卖双方未约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该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当事人有权随时向对方主张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另外,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乃司法实践统一观点。
四、刘军锋律师建议
从事房屋买卖等重大交易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付款,付款附言备注款项性质。发生争议时,及时寻找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刘军锋律师
(本文案例系刘军锋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