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开发商破产了,业主请求开发商履行房屋产权过户义务获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02年8月13日,胡某与某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某开发商出售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案涉房屋于胡某,房屋总价款为105421元;同日,胡某向该开发商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2002年11月24日,该开发商将案涉房屋交付于胡某。然而,现该开发商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但案涉房屋的产权尚未过户给胡某。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胡某找到刘军锋律师并委托了本律师代理。本案中,开发商的大产权已失效,且开发商已被宣告破产。接受委托后,收集和组织了法律要件事实、有关变更事实和有关同一性事实的证据材料。本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诉讼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协助胡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
三、刘军锋律师评析
开发商破产了,已经交付买方占有的房屋,买方能否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审理破产案件规定》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且《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的情形并未否定《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71条第6项的适用。因此,根据《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71条第6项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已向买方交付的房屋,买方有权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房屋。
四、刘军锋律师建议
遇到开发商还没给办证就被宣告破产了情形,莫要慌,建议可以先请律师来分析一下是否可以取回房屋,根据情况决定委托律师帮忙取回房屋。
作者:刘军锋律师
(本文案例系刘军锋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