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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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诉周某等民间借贷473万元纠纷一案原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发布者:张学信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2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20日,被告周某向原告洪某借款200万元,实际出借196万元,借期一年,被告周某为此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按月付息到期返还,但到期却未能归还。2012年10月20日,原告洪某与被告周某签订借款合同,再次出借上述200万元,借期至2013年10月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2013年9月1日,原告洪某与被告周某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期仍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该500万元中200万元为前次借款的展期,300万元为再借款项,月利率为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洪某实际再向被告周某汇款277万元,至此,原告实际出借的本金数为473万元。但到期后,被告周某未能还本付息。2015年8月29日,被告某公司自愿作为被告周某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此后并未还款付息。

点评:本案中,本人代理原告,原告款项的出借,前后共数次,每次都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出借利息,最为关键的一项内容是,借款合同里约定了原告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所以,本案的诉讼过程较为顺利,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律师费当然也是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诉讼之前就认识本人。防患胜于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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