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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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某开发公司与被告江苏某餐饮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学信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7日|分类:侵权 |2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4年4月24日,南京某开发公司与江苏某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南京某开发公司将南京市鼓楼区某路37号一层(面积239.82平方米)、二层(面积1045平方米)房屋租赁给江苏某餐饮公司使用,租期为2014年5月9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年租金为130万元。后江苏某餐饮公司南京某开发公司返还上述二层房屋,但继续使用一层房屋,却未支付房屋租金。鼓楼城建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点评:本案中,本人代理原告,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均被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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