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铁路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7529.84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本市鼓楼区安怀村180号一栋租赁房屋。
点评:本人代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过程中,破费周折,无论是款项的支付还是房屋的返还,被执行人都不愿意履行。过程中经过签订一次协议把本案分为两步走,终于将案件执行标的悉数执行到位。赢了官司只是第一步,用最佳办法使胜诉的判决书被及时履行完毕,考验当事人和律师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