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上诉人郑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某大学支付其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21000元、社会保险金51000元、经济补偿金39000元。事实和理由:郑某于本案中的诉讼对象应为某大学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服务中心),该中心系独立用人的经营单位。郑某与后勤服务中心签订了聘任协议,确定双方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郑兵在后勤服务中心工作及领取工资与郑某从事的学校图书馆工作及工资发放没有关联,且郑某在后勤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存在大量超时加班的情形。
点评:本人代理某大学(被上诉人),本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