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袁某香诉被申请人王某、桂某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某香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桂某生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XX(公民身份号码:)、徐某理(公民身份号码:)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XX小区单元4层10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号,建筑面积52.13平方米)为申请人袁某香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担保。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桂某生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XX、徐某理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XX小区XX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号]。
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袁某香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