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26日,XX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XXX为孝感市XX商场店授权加盟商,有权在经销范围内使用“某某儿童全能运动品牌加盟商”的名义进行合法的商业活动并销售某某儿童全能运动品牌产品,授权期限为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
11月26日止。
2019年7月31日,XX公司作为甲方与XXX作为乙方签订《加盟合作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孝感地区
另查明
XX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登记经营范围为体育项目的开发及运营,体育文化活动组织、策划,体育场地设计及展示,体育运动器材销售等,姚XX为该公司持股70%的股东。XX公司述称其许可XXX在经营中使用的商标为“某某”标识和狮头标识,庭审时其认可该两标识尚未获得注册商标核准注册,该公司也未在国家商务部门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XX公司提交的员工工资支付记录显示,该公司系由姚XX个人账户向员工支付的工资。法院认为,法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涉案合同应否解除;2.如合同应予解除,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涉案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法案中,XX公司与XXX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为有效的民事合同,应为双方所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X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之间的《加盟合作协议》;
二、被告武汉XX公司于法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XXX加盟费及保证金合计130000元;
三、被告武汉XX公司于法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经济损失150000元;
四、被告姚XX对法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武汉XX公司所负债务负连带责任;
江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