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概述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3日12时05分,周立彪驾驶普通摩托车沿西河行驶至西河自来水厂附近路段时,为避让在上述路段左转弯掉头的由张绪汶驾驶的车牌号为鄂J×××××小型汽车时,撞上路边的树木上,导致摩托车受损,两车并未发生碰撞,周立彪受伤。周立彪伤后被送往黄梅县人民医院与九江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检查与治疗,张绪汶对周立彪的损失未予赔偿。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绪汶、周立彪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事故车辆在富德财保黄冈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律师点评
本案的车方在未与受害人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的如果没有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本案属于单方事故,受害人自己撞上树,车方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车方承担了次责,因此法院一般是根据事故认定书来,即使受害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会支持车方有过错。
江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