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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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 告之间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原告受伤属实起诉一次性被告赔付

发布者:江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5日 673人看过 举报

2020-08-1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杜X、XX公司共同辩称,原告受伤

属实,但被告杜X逃逸,且认为赔偿数额需在合理范围内,请

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6日21时25分许,被告杜X驾驶鄂XX号小

型汽车搭载乘客原告及其母亲,车辆行驶至本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至墨水湖北XX上行100米处因驾驶不慎,致车后座原告

磕碰驾驶椅后部,造成头部损伤。2019年4月10日武汉市公安

局汉阳区交通大队作出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说明出事原因系其

他意外,事故责任待认定。原告因伤在XX医

院及XX人民医院治疗,其治疗意见为:休息1周(建议),

不适随诊。原告因此产生医疗费1940.90元。因双方就赔偿数额

未能协商一致,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另查明:被告XX公司系鄂XX号车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叶
诗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86.87元。
二、被告XX公司对被告杜X向原告叶X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岺 合伙人律师 (电话微信同号:13260698868唯一认证电话,办公电话,官方电话)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8100307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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