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起到的作用
旧举证时限的规定
新举证时限的规定
新举证时限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一、什么是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采纳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
二、举证时限对民事诉讼起到什么作用
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对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程序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举证期限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确定,也可以由法院直接确定。为保证诉讼效率,当事人必须在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证据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轻责被法院训诫、罚款,重则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如需延长举证期限,还需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延长由法院来认定,理由成立的,可以延长举证期限。同时根据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延长的举证期限还会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以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
三、新旧举证时限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2002年发布实施,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为了衔接新的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做修订,并于2019年12月25日公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举证时限规定部分,做了较大修改。
新的证据规定在举证时限规定部分,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将举证期限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程序明确了不同的举证时限。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相比旧证据规定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审判资源,同时对当事人积极应讼起到重要作用。
增加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新规将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修改为新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旧证据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就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新证据规定,将这一规则改变,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则并不是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是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修改前后差别巨大。这一规定,增加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再机械,提高诉讼效率。
新规增加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对不同情形下举证期限作出相应规定。
在案件数量每年快速递增的背景下,新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时限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念,为法官公证快速审理案件提供便利条件,同样使诉讼当事人积极应诉,避免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对促进法治社会有着深远的意义。
刘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