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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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还是“共同还款人”?!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判决一起“住房借款案”!

发布者:郭鹏飞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497人看过

肖囡囡与钟贝贝原系同事关系,2011年钟贝贝贷款买房时,借款人钟贝贝让肖囡囡帮忙签订借款合同,肖囡囡成为共同还款人。谁料借款人钟贝贝几年后因病去世,本为同事的共同还款人肖囡囡有无责任偿还银行借款?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建行济南某支行与肖囡囡、钟贝贝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肖囡囡、钟贝贝向建行济南某支行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为29年,肖囡囡、钟贝贝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建行济南某支行近3000元。钟贝贝以其名下的一处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8月,借款人钟贝贝因死亡注销户籍。自2018年7月起肖囡囡作为共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欠建行济南某支行贷款本金近40万元及利息。另查明,钟富富、常樱樱系借款人钟贝贝的父母,借款人钟贝贝死亡时与陆亮亮婚姻关系存续。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行济南某支行与肖囡囡、钟贝贝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钟贝贝以其所有房屋为该借款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的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借款人钟贝贝死亡后,肖囡囡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建行济南某支行宣布借款到期,主张肖囡囡偿还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钟贝贝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借款抵押财产,建行济南某支行主张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房屋拍卖、变卖后不足部分,钟贝贝的法定继承人钟富富、常樱樱、陆亮亮仍应在钟贝贝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建行济南某支行借款。

  综上,日前济南历下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肖囡囡偿还原告建行济南某支行借款本金近40万元,支付原告利息;钟贝贝以其名下的房屋为该借款抵押财产,原告建行济南某支行对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钟富富、常樱樱、陆亮亮在钟贝贝遗产范围内偿还。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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