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合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二、特殊法定解除权(《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特定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1、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410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不定期租赁合同
(1)《合同法》第215条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合同法》第232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合同法》第236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合同法》第258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承运人之前)
《合同法》第308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376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是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法》第15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特殊法定解除权:《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几种重要特殊法定解除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0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19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合同法》第227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253条第二款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2)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的判决仅为对解除后果的确认。
(3)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2、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法律明定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两个:
(1)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①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②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时,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在催告后的3个月内行使;对方未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
四、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1、合同终止(注意:不能说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一经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因合同终止,则:(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另一方不得请求履行;(2)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
效力。
2、溯及力问题
(1)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仅向未来权利义务终止)
(2)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
3、违约责任问题。
(1)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的,未履行义务的一方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其迟延履行以后;②已经及时通知对方;③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3)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所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