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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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轨”可以请求赔偿吗

发布者:林艳英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85人看过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小姐于2012101日结婚,婚姻初期张先生对李小姐的照顾可谓无微不至,经常会买一些小礼物送给李小姐哄其开心,李小姐也觉得自己的婚姻生活无比幸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小姐发现张先生不似从前对自己热情,而且张先生的工作也越来越忙,有时候甚至后半夜才回家。李小姐把自己的发现与闺蜜分享,闺蜜开玩笑说你老公不会在外面有女人了吧,李小姐不相信,认为张先生只是工作太忙太累的原因。直到有一天,李小姐半夜偷偷查看了张先生的手机才发现,自己的老公真的和单位的一个女同事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持续时间已达半年之久,这对李小姐的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李小姐的性格决不允许自己的老公有背叛自己的行为,事后张先生也向李小姐承认了错误,但是李小姐却无法原谅丈夫的不忠,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张先生与李小姐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是李小姐觉得是张先生“出轨“在先,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先生应赔偿自己所受的精神痛苦,因此要求张先生额外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张先生对于李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同意,认为李小姐的要求太过分,那么李小姐的要求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如果张先生不同意李小姐的赔偿请求,李小姐起诉到法院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观点】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听到“包二奶”、“出轨”和“养小三”等词语,以用来形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其实“包二奶”、“出轨”和“养小三”这些词汇并不是法律用语,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包二奶”、“出轨”和“养小三”这种行为称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夫妻一方违反法定忠诚义务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有过错一方应该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出了明确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包二奶”、“出轨”和“养小三”等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条件,就不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如果张先生只有出轨的行为,而没有与人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相应的,虽然张先生的行为有违道德,但是法律并不会要求张先生对李小姐进行赔偿。因此,李小姐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李小姐起诉至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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