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9日,何某与毕某在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撮合下签订合同编号为ZH2016A0001111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资金划转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合同约定毕某购买何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园5号楼5单元1F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490万元,毕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何某支付5万元定金,于2017年7月10日之前支付45万元定金,于2017年7月20之前支付150万元定金及50万元首付款。但毕某支付5万元定金后,未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017年8月3及8月4日,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何某分别向毕某送达了要求履行合同的《履约催告函》。毕某收到前述两份函件后,向何某及第三人送达了《回复函》,要求解除何某与毕某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明确表示不会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后来,何某委托本律师就其与毕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律师掌握全部案情及证据后代理原告何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对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资金划转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对方向原告何某支付违约金447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毕某的违约行为明显,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应该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就是法院自由裁量的过程了,法院综合考察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被告应向原告具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原告的损失越大,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就会越多,因此本案的关键就是如何证明原告的损失。律师通过大量工作,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原告损失的证明,律师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违约金,该案取得胜诉结果。
【律师建议】
签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当事人都有义务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要承受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本律师在此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仔细看好合同的条款,付款时间及约定的条件,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或者找专业的律师为您把关,避免合同签订后自己后悔,或高估自己的履行能力,否则将面临巨额的违约赔偿,及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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