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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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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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离职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林艳英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5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7年3月30日入职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岗位是飞行员,双方于2007年3月30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3月5日,李某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某航空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航空公司于3月6日收到该通知书。4月2日后李某未到岗工作。由于某航空公司不同意李某的离职申请,因此在李某离职后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为李某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律师点评】

    由于飞行员工作的特殊性,依照我国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与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到其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飞行员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等相关手续的移交手续。飞行员离职后如果单位不为其办理前述移交手续,将影响飞行员再就业。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移交手续的义务,飞行员将在离职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失业的状态。

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法律并未把飞行员的职业排除在劳动者的范围内,因此飞行员与一般劳动者一样都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

本律师代理李某与某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后,虽然最终取得了终审的胜诉判决,但是案件经历了仲裁,一审和二审,期间用人单位还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拖延了诉讼时间,因此,飞行员离职的案件持续了快两年之久。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飞行员一直处于失业的状态,对其家庭和生活都影响极大。

【律师建议】

    任何一个员工离职,只要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在一个员工已经下定决心要离职的时候,单位也应该给予方便,能够做到好聚好散,因为即便单位利用诉讼手段也只能拖延一段时间,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反而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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