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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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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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公司争取到合理赔偿

发布者:孙金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409人看过


当事人信息


原告:A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波

被告:B学校,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


审理经过


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B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波,被告B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127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127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B学校学科与研究教育-遗传传与环保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智能型全自动正置荧光显微图像分析系统,总价款为484800元,同日又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B学校学科与研究教育—遗传与环保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数码成像及分析系统,总价款为495800元;又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设备购置—进化生物学实验室新添置设备(新竣工楼配套),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体视荧光显微镜、高性能荧光实时定量PCR仪等。同时三份合同中都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30)天内,被告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B学校辩称:原告没有全面、适当的向我校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我为了弥补原告短缺货物的行为给我校造成的损失,有权利没收原告交纳的“卖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11日,B学校(买方)与A公司(卖方)签订项目名称为B学校学科与研究教育—遗传与环保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包括长寿命汞灯灯泡6个、数码成像及分析系统1套、临界冷冻干燥装置1台,合同总价为495800元,付款方式为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据三方协议向外贸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90%,货物到达合同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外贸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及服务问题,买方向卖方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行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同日,双方就上述项目中的智能型全自动正置荧光显微图像分析系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卖方需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为智能型全自动正置荧光显微图像分析系统1套,合同总价为484800元,付款方式为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据三方协议向外贸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90%,货物到达合同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外贸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及服务问题,买方向卖方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行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卖方。

2015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项目名称为设备购置—进化生物学实验室新添置设备(新竣工楼配套)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包括体视荧光显微镜一台、高性能荧光实时定量PCR仪一台、超薄切片机一台、浮游生物计数及智能鉴定分析系统一台、研究级正置显微镜一台、鸟类活动跟踪定位记录仪(GSM发射器)一台。合同总价为1275000元。付款方式为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据三方协议向外贸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0%,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及服务问题,买方向卖方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行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卖方。

2013年10月8日,双方就B学校学科与研究教育—遗传与环保政府采购项目签订《B学校货物接收清单》,B学校接收的货物包括长寿命汞灯灯泡6个、数码成像及分析系统1套、临界冷冻干燥装置1台,智能型全自动正置荧光显微图像分析系统1套,验收结论为合格,并在“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是否与合同一致”、“开箱后设备和附件表面是否光洁、完好”、“技术材料、附件备品是否齐全”、“设备安装调试是否正常、技术性能是否达到要求”的项目中勾选了“是”。2016年7月15日,双方就设备购置—进化生物学实验室新添置设备(新竣工楼配套)的项目签订《B学校货物接收清单》,B学校接收的货物包括体视荧光显微镜1台、高性能荧光实时定量PCR仪2台、超薄切片机1台、浮游生物计数及智能鉴定分析系统1台、研究级正置显微镜1台、鸟类活动跟踪定位记录仪(GSM发射器)1台,验收结论为合格,并在“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是否与合同一致”、“开箱后设备和附件表面是否光洁、完好”、“技术材料、附件备品是否齐全”、“设备安装调试是否正常、技术性能是否达到要求”的项目中勾选了“是”。

A公司就上述两个项目分别向B学校支付保证金49030元及63750元。A公司就退还保证金事宜多次发信息催促B学校相关人员。

2016年12月13日,张金龙出具《关于购买电脑工作站的说明》,载明:按项目合同要求需配电脑工作站,金额6万元,A公司对上述说明不予认可,并表示合同中并未有关于配电脑工作站的约定,其不负有交付该货物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A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接收清单、票据、聊天记录;B学校提交的说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A公司已经按照合同所列货物清单向B学校交付了货物,且B学校已经进行了验收。B学校虽然辩称A公司未能交付电脑工作站而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因采购合同中并未约定卖方需提供电脑工作站,且双方购买合同已经验收完毕,B学校并未就缺货的问题提出过异议,且在验收书中签署验收合格,仅凭张金龙个人出具的关于配送电脑工作站的说明,无法证明A公司负有交付电脑工作站的义务。因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及服务问题,买方向卖方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故A公司要求B学校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B学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A公司退还保证金。鉴于验收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和2016年7月15日,B学校退还保证金的时间应为2014年10月9日和2017年7月16日,A公司主张自2017年7月16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B学校应于2017年7月16日起向A公司支付利息,以1127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B学校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B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退还保证金112780元;

二、被告B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利息(以1127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B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B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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