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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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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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倪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陈海云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14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0日,管某与倪某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24日生育一女管某2,2014年8月25日生育一子管某3,两名子女均为未成年人。

      倪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恪守婚姻法规定的相互忠实的义务,管某与倪某之间已无继续发展的可能。2018年2月份前,管某与倪某已存在事实上的分居,2019年2月15日,管某已彻底搬至单位宿舍居住至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审理经过


原告管某与被告倪某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经本院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依法延长审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我方诉求


一、判令管某与倪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判令两名子女管某2、管某3均由管某抚养;

三、依法分割管某与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坐落XX区的房产一套;

四、判令倪某赔偿管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倪某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高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管某与倪某离婚;

三、管某与倪某离婚后,婚生子管某2、管某3随管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管某自行负担;

三、登记于管某与倪某名下、坐落于厦门市XX区的房产由管某与倪某共同委托房屋中介机构转让,以转让所得先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757079.47元后,剩余款项由管某与倪某各分得50%;

四、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倪某支付银行存款分割款项人民币220元;

五、倪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管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

六、驳回管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心得

面对几乎破裂的亲密关系,在维护好自身确切利益的同时,要么积极挽回自己放不下的感情,要么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犹豫不决只会让自己深陷痛苦,要果断告别一段早已死亡的感情拥抱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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