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安东律师

  • 执业资质:1410920**********

  • 执业机构: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孟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尚安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国芳、尚安东、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曹先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李某指控:自诉人与被告人孟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豫0902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孟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自诉人违约损失47万元。孟某到期未履行义务,自诉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针对该指控,自诉人向法庭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微信流水账单、微信截图等证据,认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孟某对自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认为,孟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已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孟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豫0902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孟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自诉人违约损失47万元。孟某到期未履行义务,自诉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孟某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同年5月31日本院向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孟某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义务。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某积极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与自诉人李某达成了和解,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微信流水账单、微信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已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孟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诉人指控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孟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已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