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琦,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2、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
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8年09月20日和2018年10月23日各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
约定月息三分,并约定因被告逾期还款导致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然而,被告没有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任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任某某于2018年09月20日、2018年10月23日分别给李某出具借条后,各向李某借款30000元和100000元。
双方约定利率均为月息3分,借款期限分别为2018年09月20日至2019年05月20日和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04月23日。
两份借条均还约定“逾期归还借款引起出借人催讨的费用及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承担”。
任某某出具借条后,李某分别将出借款30000元和1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了任某某,任某某分别在两份汇款凭证上签名予以认可。
还款期限届满后,任某某未按期偿还,后经李某催要,任某某至今仍未偿还,李某诉至本院。
另查明,李某为本次诉讼,于2019年06月24日向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交纳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被告任某某两次向原告李某借款,分别给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和100000元。
任某某出具借条后,李某又分别将出借款30000元和1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了任某某,任某某均在汇款凭证上签名予以认可,故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两笔借款任某某应予偿还。
由于两份借条约定利率月息3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请求任某某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从出具各借条的次日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任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根据双方约定,其还应当承担李某为诉讼而支出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费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执行,其中本金为30000元的借款从2018年09月21日计算,本金为100000元的借款从2018年10月24日计算,均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任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费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